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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暂扣机动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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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因交通违法被暂扣未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清理,请驾驶人或车主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合法手续到扣车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按规定作报废处理,所得价款全额上交财政部门。(下附暂扣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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